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5民终5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孙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妍,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芳,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航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永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5)綦法民初字第10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君航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琳、卢妍,被上诉人李永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君航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永芳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君航物业公司与李永芳之间签订的《润庆·山予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润庆·山予城业主公约》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君航物业公司按照合同内容向李永芳收取装修期间的电梯使用费是有依据的。2、一审法院依据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判令君航物业公司退还装修期电梯使用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李永芳辩称,案涉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公约均系君航物业公司欺诈业主签订的,该合同并未生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永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君航物业公司退还装修期间的电梯使用费366元及利息(从交费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君航物业公司以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366元为基数按照三倍进行赔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李永芳系綦江区润庆・山予城小区X号房屋业主,君航物业公司系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2010年10月14日,李永芳作为甲方,君航物业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润庆・山予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对君航物业公司提供润庆˙山予城小区物业服务事宜进行约定,其中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费选择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以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甲方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共用的设施、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即公共用水电费),独立计量核算,据实向甲方分摊计收,具体遵照《业主公约》执行;业主应于接房通知书上明确的接房时间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装修之前空置一个月以上为空置,自装修手续办理之日起算全价;物业服务费用至少按月交纳,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前15日内履行交纳义务;甲方享有的权利包括享有通过和进入公共部位,有偿使用公共设备、设施和场地的权利;甲方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及《业主公约》的约定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交纳各种费用,遵守签署的本小区《业主公约》和本合同各项条款,承担维修本物业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公用设备、设施、场地的费用,按国家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乙方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以下权利:对拖欠水费、供水加压费及公共设施维护保养费(包含在物管费中)的业主停止供水;乙方有权指定专业金融机构进行代收代扣物管费、公共水电费、停车费、二次加压费等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根据实际管理经营情况,乙方有权提出上调物管费标准或增收其它合理费用。但乙方的主张,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甲方接房时,应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装修垃圾二次转运费、公共水电费、物管服务费及其余相关费用。缴费标准依照《业主公约》的约定、行业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君航物业公司另针对该小区业主制定了《润庆˙山予城业主公约》。该公约中载明:物业管理费的用途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绿化管理费;清洁卫生费;公共秩序维护费等。业主权利和责任:全体业主须承担因维修本物业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费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公约:业主接房时,应向物业公司交纳装修垃圾二次转运费5元/平方米和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4.5元/平方米。电梯使用管理公约:客运电梯只能供乘客使用,严禁用客运电梯搬运货物、垃圾、装饰材料。电梯用于搬运装修材料等货物,使用人应按约定标准缴纳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以弥补因此产生的额外能耗和维保费用等支出。业主(使用人)交纳的费用:费用构成:1、物业管理费包括小区公共保洁服务费(不含外墙清洗)、小区24小时秩序维护服务费、小区绿化养护费、公共设施维护保养费、上缴有关部门管理费,税费、行政办公费、员工薪酬及福利、固定资产折旧费、合理利润;2、维修基金包括小区智能化系统的维修及更新、配电房的大修及更新、电梯的大修及更新、土建部分的大修及更新、环境、绿化设施的大修及更新、小区内供电系统的大修及更新、小区内供水系统的大修及更新、消防设施的大修及更新、其他公共设施的大修及更新;3、代收代缴业主生活能耗费用包括水费和供水加压费、电费、天然气费、公共电费、公用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服务费、电话费、不可预见费。代收代缴费用执行綦江各专业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其中公共用水电费据实分摊。业主接房时,应按有关约定和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装修垃圾二次转运费、公共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余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从接房时起算,装修之前空置一个月以上为空置,自装修手续办理之日起算全价。关于公用水电费分摊说明:公用水电费是指路灯、庭院灯、景观灯、水体、景观、发电机、消防系统等公共设施、设备所消耗的水费、电费、能源费的总称。公用水电费据实分摊,不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分摊方法是物业公司对公用水电单独装表计量,并每月公示所消耗的水电费,按户据实分摊,由业主在交纳物业管理费时一并交纳。2012年6月27日,李永芳向君航物业公司交纳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366元,君航物业公司以交款单位为“装修公司”的名义向李永芳出具收据。2005年1月10日,重庆市物价局就《重庆市江北区物价局关于物管公司收取电梯运货等费的请示》复函,明确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没有设置电梯运货费这个项目及标准。物管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此费属乱收费行为。2013年8月1日、2015年2月9日,綦江区发改委两次向綦江区境内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发出行政执法告诫函,严禁物管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一审庭审中,君航物业公司陈述,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代收代缴的公共用能耗费并不包含电梯电费,电梯电费是包含在收取的物业费中。电梯运行除产生电费外,还包括运行和养护等费用。小的养护费用系物业公司自行承担,但大额的维修费用由大修基金支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的规定,君航物业公司应按照有关价格部门的指导价进行收费,或双方约定收费。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渝价(1999)39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公共服务收费包含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在内。根据《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为保障业主在装修房屋时,房屋主体结构和公用设备、设施不受损坏,装修队进场时应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完毕后,经验收房屋主体结构和公用设施、设备未受损坏,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若有损坏,业主或装修队应负责赔偿。”、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除本办法允许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同时,还应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多收费少服务。”的规定,君航物业公司收取李永芳的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违反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属于违规收费,对李永芳要求君航物业公司退还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366元予以支持。至于李永芳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2012年6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止为宜。关于李永芳要求君航物业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三倍赔偿的请求,李永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君航物业公司存在欺诈的行为,并且已经主张李永芳的资金占用损失作为补偿,因此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
一、君航物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李永芳交纳的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36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2012年6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止);
二、驳回李永芳的其余的诉讼请求。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君航物业公司与李永芳虽然签订了《润庆˙山予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与《润庆˙山予城业主公约》,但该两份协议均属君航物业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合同,而《润庆˙山予城业主公约》中有关装修期间的电梯使用费的条款明显加重了业主一方李永芳的责任,而君航物业公司在签约时并未对此内容以合理方式提醒合同相对方李永芳注意,故该内容依法对李永芳不产生约束力。同时,君航物业公司向业主直接收取装修期间的电梯使用费也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不具正当性,故一审判令君航物业公司退还李永芳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君航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樊仕琼
代理
审判员 芦明玉
代理
审判员 夏兴芸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