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4003号
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庄江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坤明,男,该公司职员,住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丁辉,男,该公司职员,住龙海市。
被告:赵福民,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告:陈建全,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福民、陈建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14.5元,由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庄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