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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4003号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福民、陈建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福民,陈建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4003号

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庄江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坤明,男,该公司职员,住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丁辉,男,该公司职员,住龙海市。

被告:赵福民,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告:陈建全,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福民、陈建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14.5元,由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庄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