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8005号
原告:杨大玖,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游涛,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侯长林,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杨大玖与被告游涛、侯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杨大玖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大玖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交纳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大玖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泫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