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5826号
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圭山路西矿大高知公寓综合楼104(现为圭山路19#-104)。
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庭,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瑞华,女,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孟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