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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6023号

赵平平与孙艳刚、黑龙江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平平,孙艳刚,黑龙江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023号

原告:赵平平,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实际居住地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张娜娜,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艳刚,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实际居住地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黑龙江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江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平诉被告孙艳刚、黑龙江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赵平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黑龙江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平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平平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先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宗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