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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31刑初51号

白x1犯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绿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白x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31刑初51号公诉机关绿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x1,云南省绿春县人,住绿春县。2016年6月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绿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6年6月14日,由绿春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绿春县人民检察院以绿检公诉科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1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新应、潘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白x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以种植杉木树为由,擅自砍伐了位于绿春县大黑山乡三楞村委会绿谷村民小组旁“共计干嘛”(地名)林木。经鉴定:被告人白x1砍伐的胸径在6厘米以上的树木160棵,面积为3.1亩,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6.459立方米,砍伐林木类型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杂木树。2016年6月14日,经绿春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白x1到绿春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绿春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白x1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白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xx、彭xx、黎xx、白x2、白x3的证言,绿春县林业局绿林{2016}林鉴意字第5号砍伐林木鉴定意见书,绿春县林业局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1在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种植杉木树为由,擅自砍伐胸径在6厘米以上的树木160棵,面积为3.1亩,折合活立木蓄积16.459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x1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x1在尚未受到讯问,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打击破坏公私财物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白x1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董惠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