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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昌旭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A座。法定代表人卞忠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鹏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楚州区工业集中区山阳大道95号。法定代表人昌旭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春梅,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昌旭初,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苏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50272-8,住所地在南京市奥体大街130号奥体名座01幢1502室。法定代表人唐海涛。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昌旭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雨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告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价款23320033.4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8月17日始,以价款9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2日始,以价款1292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7日始,以价款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始,以价款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始,以价款698588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4日始,以价款5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1日始,以价款4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4日始,以价款1500万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原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分别位于淮安市楚州化工集中区经二十一路西侧配电房(房屋所有权证号C201101541)、仓库(房屋所有权证号C201101542)、综合楼(房屋所有权证号C201101544)、锅炉房(房屋所有权证号C201101545)、间氨精制车间(房屋产权证号20××64)用于抵押的房产,双方可以协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44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苏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昌旭初在原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对被告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昌旭初、被告江苏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503元,公告费用260元,合计183763元,由原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昌旭初承担1827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昌旭初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经查控核实被执行人昌旭初妻子唐琳琳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2号32幢105室的房产已被轮候查封。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安市楚州区化工集中区全部厂房已被轮候查封。昌旭初名下苏A×××××、苏A×××××、苏A×××××的车辆已被我院查封。除此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一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见习

书记员  贾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