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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337号

张才权与牟红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才权,牟红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张才权,装载机驾驶员。被执行人牟红高,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才权与牟红高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约定了给付日期,申请人证明该情况属实,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兵

审判员  李修贵

审判员  王广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