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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民初861号

(2016)陕0924民初861号原告叶伦与被告吴文保、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伦,吴文保,叶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924民初861号原告叶伦,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吴文保,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叶琴,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

原告叶伦与被告吴文保、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文保、叶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9,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日,被告因家里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月息为1%。后原告因购房需要资金,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进行拖延,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吴文保及其妻子叶琴于2013年11月1日共同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吴文保、叶琴未到庭应诉,也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文保与叶琴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日,二被告因家庭生活支出所需。被告叶琴提出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吴文保向原告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一份,口头约定月息1%,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向二被告提供了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此款,至今二被告未向原告偿付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法庭对叶琴的送达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作为夫妻关系对其共同债务均未能积极偿付本息。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双方虽未对此笔借款的利息进行书面约定,但被告叶琴认可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与原告的主张相一致,其主张的利息9,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文保、叶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伦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被告吴文保、叶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忠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