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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986号

彭银清与杜荣芗、杜小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银清,杜荣芗,杜小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986号

原告:彭银清,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杜荣芗,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杜小李,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彭银清与被告杜荣芗、杜小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2016年9月5日,彭银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彭银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计270.5元,由彭银清负担。

审 判 长  黄正乾

代理

审判员  杨 鑫

人民陪审员  林碧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季阳速 录 员  董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