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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执344号

张德平与王海旗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德平,王海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平。被执行人王海旗。张德平与王海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21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海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德平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执行费,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苏长淘给付申请人赔偿款标的额,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原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李立伟

审判员  乔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