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伊广良,男,满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张连起,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原告伊广良申请执行张连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五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广良于2016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五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娇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