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043号
原告:魏婧,女,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雷,焦作市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塞纳左岸咖啡旗舰店。
法定代表人:马晓华,经理。
原告魏婧与被告焦作塞纳左岸咖啡旗舰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魏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荣应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倩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