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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2043号

魏婧与焦作塞纳左岸咖啡旗舰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魏婧,焦作塞纳左岸咖啡旗舰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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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043号

原告:魏婧,女,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雷,焦作市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塞纳左岸咖啡旗舰店。

法定代表人:马晓华,经理。

原告魏婧与被告焦作塞纳左岸咖啡旗舰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魏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荣应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倩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