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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民初551号

辽源市西安区太阳升加油加气站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辽源市西安区太阳升加油加气站,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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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551号

原告:辽源市西安区太阳升加油加气站

法定代表人:朱玉林,经理。地址: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

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玉林,董事长。地址:西安区东煤街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西安区太阳升加油加气站诉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西安区太阳升加油加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全额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赵文君

人民陪审员  李茂志

人民陪审员  初继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圣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