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551号
原告:辽源市西安区太阳升加油加气站
法定代表人:朱玉林,经理。地址: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
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玉林,董事长。地址:西安区东煤街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西安区太阳升加油加气站诉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西安区太阳升加油加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全额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赵文君
人民陪审员 李茂志
人民陪审员 初继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圣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