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2029-3号

张磊与齐珂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磊,齐珂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029-3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被执行人齐珂漩(又名齐飞),男。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齐珂漩(又名齐飞)名下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号(产权证号***)的房产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49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齐珂漩(又名齐飞)名下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号(产权证号***)的房产。二:被执行人齐珂漩(又名齐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树高

审 判 员  纪润梅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