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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8021号

邓洪荣与邓小华,李长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邓洪荣,邓天华,李长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民初8021号

原告:邓洪荣,男,汉族,1977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王顺林(原告之继父),1951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明发,重庆市江津区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邓天华(又名邓小华),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李长琴,女,汉族,1951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长彬(李长琴之姐),1956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二

委托代理人:黄波,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邓洪荣与被告邓天华、李长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洪荣,委托代理人刘明发,被告李长琴及被告李长琴、邓天华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彬、黄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洪荣诉称:2008年4月26日,原告与本社邓宦智签订协议,邓宦智将石坂坵东至付东公路、南至邓廷元房屋南下水管对出至邓宦智田角,连邓小华的柴山界、西至邓廷生土壁、北至付东公路函洞北角直出对柳杉处万春界留转与原告建房。该土地南面与被告的院坝相连。2012年下半年,被告将原告约26㎡的院坝侵占,修建为水泥地院坝。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未果,发生纠纷。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院坝26㎡。

被告邓天华、李长琴辩称:被告与原告的房屋相连。

被告将原告房屋前院坝修建为水泥院坝是事实,但原告诉称被告侵占原告院坝26㎡,不是事实。因邓宦智的承包地石坂坵在2003年修建付东公路时已被征用,2010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已经没有石坂坵土地,不再是邓宦智的承包地。原告所诉不实,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故要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6日,原告邓洪荣与本社邓宦智签订协议,邓宦智将石坂坵东至付东公路、南至邓廷元房屋南下水管对出至邓宦智田角,连邓小华的柴山界、西至邓廷生土壁、北至付东公路函洞北角直出对柳杉处万春界留转与原告建房。

原告与被告邓天华的房屋共墙。

原告门前院坝南面与被告门前的院坝相连。2012年下半年,被告邓天华、李长琴将门前院坝修建为水泥地院坝。原、被告双方为院坝界发生纠纷,2015年4月,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李长琴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院坝26㎡,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7月11日,原告增加被告邓天华,再次原告诉讼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2010年11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向邓宦智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CQ141301040023上已经没有石坂坵土地。邓宦智也未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协议,照片,东胜镇大碑村1社承包土地分户登记卡(代合同),江津县人民政府林权证,土地登记审批表,证人证言;被告提供邓宦智的重庆市江津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编号:CQ141301040023,本院(2016)渝0116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提取的(2016)渝0116民初4153号案件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确认,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的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邓洪荣、被告邓天华、李长琴系邻居关系,理应和睦相处,搞好相邻关系。

原告诉称诉争的土地石坂坵原告门前院坝26㎡,是本社邓宦智留转与原告,但2010年11月,邓宦智的重庆市江津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编号:CQ141301040023上没有登记原告诉争的土地石坂坵,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邓宦智的证言均不能证明诉争的院坝26㎡,是邓宦智的使用权,故原告诉称被告侵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洪荣对被告邓小华、李长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洪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程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