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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1097号

原告谭某诉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某,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1097号

原告:谭某。

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负担600元。

审 判 长  任樊生

代理

审判员  周敏茹

代理

审判员  车亚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