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1097号
原告:谭某。
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负担600元。
审 判 长 任樊生
代理
审判员 周敏茹
代理
审判员 车亚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超
原告谭某诉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1097号
原告:谭某。
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负担600元。
审 判 长 任樊生
代理
审判员 周敏茹
代理
审判员 车亚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