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242号
原告:钟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彬,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思文,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茂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