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80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婷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冯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郑中 微信公众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80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婷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冯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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