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297号
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际中,董事长。
被告:王文孝。
被告:徐帅。
被告:王辉。
被告:王伟。
被告:王学波。
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孝、徐帅、王辉、王伟、王学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勤吉
审 判 员 徐志友
人民陪审员 窦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