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商初字第297号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孝、徐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孝,徐帅,王辉,王伟,王学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297号

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际中,董事长。

被告:王文孝。

被告:徐帅。

被告:王辉。

被告:王伟。

被告:王学波。

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孝、徐帅、王辉、王伟、王学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勤吉

审 判 员  徐志友

人民陪审员  窦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