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满时君,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刘法英,女,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杜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法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法英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满时君支付材料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59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法英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法英名下的存款56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胡建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