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1320号原告王代文被告李永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代文诉被告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代文认为本案所涉债权债务的债权人是其妻子王海菊,其本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代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代文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焦博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小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