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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民初1320号

王代文与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代文,李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1320号原告王代文被告李永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代文诉被告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代文认为本案所涉债权债务的债权人是其妻子王海菊,其本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代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代文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焦博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小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