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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877号

吕立松与冯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立松,冯遵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77号

原告:吕立松,居民。

被告:冯遵旺,居民。

原告吕立松诉被告吕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立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吕立松负担。

审 判 长  石海英

审 判 员  孔令梅

人民陪审员  蒋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