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77号
原告:吕立松,居民。
被告:冯遵旺,居民。
原告吕立松诉被告吕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立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吕立松负担。
审 判 长 石海英
审 判 员 孔令梅
人民陪审员 蒋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胜楠 关注公众号“”
吕立松与冯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77号
原告:吕立松,居民。
被告:冯遵旺,居民。
原告吕立松诉被告吕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立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吕立松负担。
审 判 长 石海英
审 判 员 孔令梅
人民陪审员 蒋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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