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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2055号

翟小萍与胡真才、罗爱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2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小萍,胡真才,罗爱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2055号申请执行人翟小萍(平)。被执行人胡真才。被执行人罗爱琴。申请执行人翟小萍与被告胡真才、罗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胡真才、罗爱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翟小萍本金4万元及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已提取被执行人债权款2.5万元(其中缴纳执行费500元、诉讼费400元),受偿2.41万元,尚欠1.59万元及息,因被执行人债权未到期,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罗爱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卫民执行员  丁永华执行员  吴焕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仲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