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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恢34号

黄福香与韦妮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福香,韦妮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恢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福香,女,1970年1月5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韦妮超,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黄福香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6)桂0621执5号之一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韦妮超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思县支行62×××40账户的存款40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韦妮超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思县支行62×××40账户的冻结;

二、扣划韦妮超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思县支行62×××40账户的存款40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世耿

审判员  黄昭铭

审判员  林加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宁向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