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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行初3210号

胡棋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杜桂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73行初3210号原告胡棋,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牟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杜桂彬,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

原告胡棋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5月12日做出的商评字[2016]第41753号《关于第314359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棋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胡棋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张晓丽

审 判 员  袁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楼三丹

书 记 员  于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