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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5644号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杨帅、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帅,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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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5644号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郑逢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杰,男。被告杨帅,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被告许军,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胜汽车公司”)与被告杨帅、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胜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帅、许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胜汽车公司诉称,2013年3月5日,被告杨帅因购买汽车与原告签订《汽车分期买卖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约定被告杨帅向原告购买东南汽车一台,车价75,800元,签订合同时先支付20,800元,余款55,000元分30个月付清,每月支付2,290元本金及利费。同时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所购车辆作为分期债务的抵押担保,被告许军出具《担保承诺书》作连带保证。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杨帅自2013年7月起开始未按时还款,计算至起诉之日已累计拖欠68,063.10元,也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被告许军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杨帅偿还贷款本金违约金计68,063.10元;2、原告对抵押物优先受偿;3、被告许军对被告杨帅的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被告杨帅偿还贷款本金50,539元、逾期利息11,291元,共计61,830元;2、原告对抵押物优先受偿;3、被告许军对被告杨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帅、许军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杨帅(乙方)签订《汽车分期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号:NXXXXXXXXXXXXXXX),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向乙方销售东南汽车壹台,型号菱致,颜色棕色,发动机号:SDP4489,车架号LDNM45GZ1DXXXXXXX,车价为人民币柒万伍仟捌佰元(75800.00元);鉴于乙方一次性支付存在困难,甲方同意本合同签订日乙方先交付人民币贰万零捌佰元(20800.00元),余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55000.00元)由乙方分期支付,分30个月内付清,因乙方占用甲方资金乙方自愿每期支付甲方补偿费,每期应缴补偿金额及每月应缴价款共计贰仟贰佰玖拾元(¥2290.00元),详如附件之还款计划书。合同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还款计划书载明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9月15日分30期还款,每月每期还款2,290元。此外,原告(甲方)与被告杨帅(乙方)还于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另签订《抵押合同》一份,双方约定:

一、抵押物所指车辆发动机号SDP4489,车架号LDNM45GZ1DXXXXXXX。

二、抵押金额为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元(小写金额¥55000.00元)。

三、抵押担保范围:《汽车分期买卖合同》项下之购车贷款本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及实现甲方权益的相关费用。

四、抵押期限: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9月15日。2013年3月11日,被告许军作为乙方、担保人向甲方汇胜汽车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载明“购车人杨帅与甲方签订《汽车分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NXXXXXXXXXXXXXXX),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东南菱致汽车壹台。为保证购车人可以如期分期付清车款,担保人郑重承诺:购车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全属实,不管在任何情形下,如购车人不能正常履行付款义务,由担保人代为偿还,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担保人对上述车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购车款、补偿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担保人承担因购车人违约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被告许军作为担保人于上述担保承诺书签名,并具明身份证号及日期。2013年4月17日,上述车辆产权被登记至被告杨帅名下,车牌号为苏A5XX**。2013年4月23日,原、被告办理了上述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嗣后,被告未能按照双方还款计划书约定履行剩余27期、每期2,290元的还款义务,至2015年9月15日止,被告沈军共拖欠原告本金及利费61,83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汽车分期买卖合同、还款计划书、抵押合同、担保承诺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等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原告汇胜汽车公司与被告杨帅签订的汽车分期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杨帅交付车辆,被告杨帅亦应按其承诺的还款计划书向原告进行还款。然被告杨帅除首付款外累计分期偿付至2013年6月后即未再向原告进行还款,已构成违约。现双方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杨帅依还款计划书支付剩余本金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帅偿还本息共计61,830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帅以其所有的汽车为分期付款提供抵押,现其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被告许军为担保被告杨帅履行付��义务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合法有效,且原告向被告许军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未过保证期间,故被告许军应就被告杨帅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鉴于同时存在抵押人自有物的抵押担保,被告许军仅对原告行使抵押权后仍未清偿部分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帅、许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息共计61,830元;

二、被告杨帅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杨帅所有的发动机号为SDP4489、车架号为LDNM45GZ1DXXXXXXX的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杨帅继续清偿;

三、被告许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被告杨帅之付款义务在原告依据上述第二项判决行使抵押权后仍无法获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1.58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均由被告杨帅、许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院。

审 判 长  陈 龙

审 判 员  王晓勤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