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05民初1338号

侯某兰与梁某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兰,梁某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338号

原告:侯某兰,女,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梁某清,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兰诉被告梁某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珍兰逾期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新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