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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刑初234号

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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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出生于安徽省泗县,住泗县,务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11日经泗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10月17日,被告人徐某在泗城镇汴河路北侧经营半岛台球室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放置7组赌博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10月17日晚,泗城派出所民警对该台球室检查时发现而案发。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12月7日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0月17日,被告人徐某在泗县泗城镇汴河路北侧从杨某手中转租房屋经营半岛台球室,并从蚌埠购买7组赌博机放置半岛台球室内。被告人徐某聘请衣某经营半岛台球室。2015年10月17日晚,泗城派出所民警对半岛台球室检查时发现而案发。另查明,2015年11月2日泗县公安局依法传唤被告人徐某到泗城派出所接受讯问,次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泗城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一)户籍证明,被告人徐某出生于1986年6月3日。��二)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0月17日21时,韩利通过执勤巡逻发现泗城镇汴河路北侧半岛台球室内有人正在用游戏机赌博,遂报案至泗城派出所而案发。(三)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证明,吕某、程某、崔某、范某、余某、徐某、魏某均被行政处罚拘留5日情况。(四)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赌资1650元以及赌博机7组。(五)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11月2日被刑事传唤到泗县公安局泗城派出所讯问,次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5年12月7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泗城派出所投案。(六)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无犯罪前科。(七)宿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书一份证明,放置在半岛台球室的7组游戏机应认定为赌博机。

二、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拍摄的赌场所用的7组赌博机照片。

三、证人证言(一)衣某证明,泗城镇汴河路北侧半岛台球室是杨某、李某、徐某三人合股开的,聘请他管理的,管理一个月就不干了。(二)杨某证明,泗城镇汴河路北侧半岛台球室是徐某经营的,他没有股份,房子整体从一楼到六楼是他从王某手里租的,二楼半岛台球室是徐某从他手以8万元转租的,是从2015年8月份租的。台球室内七台游戏机是徐某从蚌埠买的二手机,徐某以前没干过,他就介绍衣某给徐某管业务。(三)李某(晨晨)证明,半岛台球��房子是徐某从他舅舅杨某手里租的,他要入股,徐某没同意。只是让他带人去玩,每月给他1500元。(四)范某证明,他和朋友吕祥瑞(锐)及吕祥瑞的朋友于(余)某在半岛台球游戏室用游戏机打飞机赌博,被警察发现传来谈话的。他输600元,吕祥瑞和于某也都输500-600元。他一个星期前还去玩过二次,一次输400元,一次输500元。(五)崔某证明,今晚他正在半岛台球室玩游戏机赌博被抓的。(六)吕某证明,2015年10月17日晚,他和范某、余某在半岛台球室玩游戏机赌博的,输了200元。(七)余某证明,他在半岛台球室玩游戏机赌博时被抓的,当晚他买500元钱分在玩一种游戏。他共去玩过五六次,都是几百元输赢。(八)程某证明,他在半岛台球室是服务员,台球室有七台游戏机供人赌博,每天都有人去玩,人也不多,每晚结束后根据机子上的分数把服务员收的钱和底金钱接过来,第二天给老板衣某报账,扣除当天的开支剩余钱都交给衣某。(九)魏某证明,他在半岛游戏室打工有一个多月,领了1100元工资。他知道衣某和杨某二个老板。(十)杨某、魏某乙证明,他们是半岛台球室现金会计和主管会计,老板是徐某,就给员工发过一次工资。

四、被告人徐某供述,泗城汴河路北侧的半岛台球室是他一人开设经营的,房子是他从杨某手里以8万元租的,是2015年8月份租下来,9月初开始营业,到10月17日晚上被查获。店里有四张台球桌和七台游戏机,游戏机是从蚌埠购买的,开始他聘请衣某管理,后来衣某要到合肥,他就聘请程某管理的,杨某和魏某丙是他店里会计,都是杨某介绍去的。店才干没有盈利,他还拿出5000元发员工工资。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为矫正对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扣押在案的赌资1650元及赌博机7组,依法予以没收(赌资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雪

代理

审判员  王子利

人民陪审员  陈怡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高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