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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324号

吴新拯申请执行杨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新拯,杨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吴新拯。被执行人杨锋。吴新拯申请执行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19400元及利息9692元、诉讼费212.5元、执行费1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锋在外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3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