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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申69号

杨庆方、杨运奇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杨庆方,杨运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庆方,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运奇,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再审申请人杨庆方与被申请人杨运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豫09民终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庆方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属于民事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申请人曾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申请人,2012年4月2日南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2)南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申请人与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已于2011年10月15日到期,且未续签合同,故申请人已丧失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现申请人的承包经营期间到期后没有再与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土地经营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占有使用的土地又被村委会部分占有使用,在申请人的承包经营权未被土地所有人追认的情况下,其与被申请人双方的纠纷应属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土地所有人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故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属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杨庆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庆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英涛

代理

审判员  杨雷振

代理

审判员  刘晓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