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841号原告黄陆劲,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117X。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
负责人:李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水奎。
原告黄陆劲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2日,原告黄陆劲以自行与浙商保险公司协商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陆劲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民事权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陆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为170元,由原告黄陆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志才
审 判 员 黄 森
人民陪审员 邓江洪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慧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