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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民初841号

黄陆劲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陆劲,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841号原告黄陆劲,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117X。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

负责人:李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水奎。

原告黄陆劲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2日,原告黄陆劲以自行与浙商保险公司协商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陆劲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民事权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陆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为170元,由原告黄陆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志才

审 判 员  黄 森

人民陪审员  邓江洪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慧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