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朱波敏,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孙曙光,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周宁,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水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朱波敏与被执行人孙曙光、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曙光、周宁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朱波敏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曙光、周宁支付执行款254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7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曙光、周宁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孙曙光、周宁尚应支付执行款254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71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孙曙光、周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波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叶 曙
审 判 员 蔡丹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