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3314号原告刘成。被告刘寅。被告王碧清。
原告刘成与被告刘寅、王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刘成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顾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
刘成与刘寅、王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3314号原告刘成。被告刘寅。被告王碧清。
原告刘成与被告刘寅、王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刘成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顾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