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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初3314号

刘成与刘寅、王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成,刘寅,王碧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3314号原告刘成。被告刘寅。被告王碧清。

原告刘成与被告刘寅、王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刘成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顾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