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566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戴成升,总经理。被告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温州工业园宝石街路南西首。法定代表人赵玉斌,总经理。被告昌乐县万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工业园三八路北万福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峰歧,总经理。被告戴成升。被告赵俊卿。被告赵玉斌。被告张玉芳。被告刘峰歧。被告李娜。被告刘良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昌乐县万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戴成升、赵俊卿、赵玉斌、张玉芳、刘峰歧、李娜、刘良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国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