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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3378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康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康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家庄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37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康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康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8元。

审判员 田 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