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巴图,男,蒙古族,牧民。
被执行人:额尔敦孟和,男,蒙古族,牧民。巴图与额尔敦孟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58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额尔敦孟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巴图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额尔敦孟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巴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额尔敦孟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巴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敖日格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