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伟,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占元,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王千山,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森工总局柴河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宁伟因与被申请人刘占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0民终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遗漏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际代销关系,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刘占元提交意见称,宁伟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宁伟提出“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际代销关系”的主张,经审查,宁伟认可双方于2014年1月5日签订了家具代销协议,但主张双方并未履行,而是撕毁了该协议,但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宁伟提出的“原审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宁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宁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 毓
审判员 钱大龙
审判员 李仲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