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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174号

谢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174号

原告:谢某,曾用名谢某甲,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勇,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海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