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174号
原告:谢某,曾用名谢某甲,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勇,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海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