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3民初2030号原告一:苏穗真,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2729。原告二:张培明,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2741。
委托代理人:吴玉梅,系广东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境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委托代理人:余彦峄,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昱祯,系公司职员。
原告苏穗真、张培明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境生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苏穗真、张培明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惠州市惠阳境生实业有限公司已退还给原告苏穗真、张培明人民币5万元为由,请求撤回申请,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穗真、张培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苏穗真、张培明负担。
审判员 万 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