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973号
原告:廖必专。
被告:陈东旗,男。
原告廖必专与被告陈东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廖必专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必专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廖必专负担。
审判员 蒙玉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江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