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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民初973号

廖必专与陈东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必专,陈东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973号

原告:廖必专。

被告:陈东旗,男。

原告廖必专与被告陈东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廖必专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必专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廖必专负担。

审判员  蒙玉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江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