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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5409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罗冬梅,罗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罗冬梅,罗海龙,黄辉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5409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587-X。

负责人:刘健,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罗冬梅,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罗海龙,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黄辉妮,女,1960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以下简称为农商行綦江支行)诉被告罗冬梅、罗海龙、黄辉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商行綦江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农商行綦江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魏永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