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5409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587-X。
负责人:刘健,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罗冬梅,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罗海龙,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黄辉妮,女,1960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以下简称为农商行綦江支行)诉被告罗冬梅、罗海龙、黄辉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商行綦江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农商行綦江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魏永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