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3民特48号申请人杨某。法定代理人杨家琨,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委托代理人黄超华,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施秀萍,女,1978年5月2日出生,原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杨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施秀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诉称,被申请人施秀萍,女,成年,原住广西博白县文地镇河滩村岭坎队024号,系申请人杨某之母。被申请人施秀萍于2010年1月6日离家出走,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施秀萍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施秀萍,女,成年,原住广西博白县文地镇河滩村岭坎队024号,系申请人杨某之母。被申请人于2010年1月6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6年以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1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施秀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施秀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施秀萍自2010年1月6日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将近6年多,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被申请人施秀萍失踪。申请人杨某作为苏琴之子女,申请宣告施秀萍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施秀萍为失踪人;
二、指定杨家琨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阮颖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