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27行初2号原告王述芹,女,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袁恩亮,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夏津县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夏津县城栾路。
法定代表人:雷士钰,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振信,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夏津县大昌织业有限公司,地址夏津县。法定代表人赵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述芹诉被告夏津县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夏津县大昌织业有限公司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王述芹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述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房延秋
人民陪审员 赵明福
人民陪审员 田孜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