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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行初2号

王述芹与夏津县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夏津县大昌织业有限公司房产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述芹,夏津县房产管理中心,夏津县大昌织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27行初2号原告王述芹,女,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袁恩亮,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夏津县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夏津县城栾路。

法定代表人:雷士钰,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振信,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夏津县大昌织业有限公司,地址夏津县。法定代表人赵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述芹诉被告夏津县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夏津县大昌织业有限公司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王述芹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述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房延秋

人民陪审员  赵明福

人民陪审员  田孜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