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926号
原告:孙月华,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楠,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高章水,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月华与被告王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孙月华诉称,原告与毛新红是朋友关系,被告与毛新红关系较好。被告通过毛新红介绍购买河南恒第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奎星嘉苑楼房,并一次性交纳购房款171354元。由于开发公司迟迟未交房,通过毛新红协调,由原告现行借给被告17万元,以解燃眉之急。由于被告未能要回购房款,原告经营也需要资金,原告就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于2015年7月7日出具保证书,同意2016年春节前一定退还原告17万元。至今被告未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7万元。王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既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不是借款合同纠纷,不能依据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楠自2008年2月26日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工作及生活居住至今已届满一年,上海市浦东区应视为其经常居住地,所以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与毛新红亲戚,毛新红与原告系朋友,因被告购买奎星嘉苑商品房迟迟未予交房,被告为了退房就通过毛新红委托原告帮忙退回购房款,本案争议17万元款系原告为被告垫付,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所以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证明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居委会证明均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所以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王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
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飘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