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3012号罗湖大酒店1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5786Y。
法定代表人:钟少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意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少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广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玮,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鑫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开城大道南路10号富康国际综合楼10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56474409R。
法定代表人:刘广鹏。
上诉人深圳市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意均、刘广鹏、潘玮、惠州大亚湾鑫宏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9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深圳市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审 判 员 徐 雪 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艺(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