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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603号

吴胜亮与郭洪俊、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胜亮,郭洪俊,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603号

原告:吴胜亮,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郭洪俊,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蒋德兰,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系郭洪俊母亲)。

被告:XX,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吴胜亮诉被告郭洪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胜亮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胜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胜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