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603号
原告:吴胜亮,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郭洪俊,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蒋德兰,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系郭洪俊母亲)。
被告:XX,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吴胜亮诉被告郭洪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胜亮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胜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胜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