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829号申请保全人:陈宝琼,女,汉族,1959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号*座208。公民身份号码:4407211959********。委托代理人谭文正,是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刘雅昌,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号604。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陈宝琼与被保全人刘雅昌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陈宝琼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刘雅昌价值320000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保全人陈宝琼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350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陈宝琼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35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保全人陈宝琼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申请保全人陈宝琼名下的坐落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7号2座103#小车房和104#小车房。
二、在人民币32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刘雅昌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仲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廖雪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