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9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施贤军,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俊杰,该职员。被执行人符勇华。被执行人徐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6日在德清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符勇华名下的坐落于德清县武康镇永安小区49幢1单元202室住宅房及车1号库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号,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37.59平方米,车库证载面积31.99平方米;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08)第00150948号,证载使用权面积:33.91平方米)。2016年8月26日买受人胡杰英(女,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德清县乾元镇县东街114号老凤祥银楼)以人民币757453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现买受人胡杰英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原被执行人符勇华名下的坐落于德清县武康镇永安小区49幢1单元202室住宅房及车1号库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号,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37.59平方米,车库证载面积31.99平方米;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08)第00150948号,证载使用权面积:33.91平方米)归买受人胡杰英(女,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德清县乾元镇县东街114号老凤祥银楼)所有。该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胡杰英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买受人胡杰英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闻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