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4749号
原告:章庆贵。
被告:刘娟。
原告章庆贵与被告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庆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24日,被告刘娟向原告章庆贵各借款1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两次转账给被告共计2000元。后原告催讨上述借款未果,故诉请判令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娟给付原告章庆贵借款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刘娟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州红丰支行;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专户;账号:19105401040001038。
代理
审判员 方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科惠 微信公众号“”